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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8 談論主題 ICQ
引述 ICQ July 18 ICQICQ的一期一會
QQ是高中的回憶,沒想到霎時被MSN取代
雖然是不同世代
卻依舊連繫著我們奇妙的友誼
上次見面是五年前的西門町
這次見面是台北龍山寺
再次見面將是五年之後
今年在台北
下次巴黎見 July 15 亮津津之心海羅盤第一講--談尊重最後以收到對方的感恩作結。
每個人都有自己活著的使命及專長。都是不同領域的老師,在人生課題裡給予他人教導,使其成長。
每個人都有屬於自我的保護範圍以維持本身的獨立性。當有人越界時便會產生問題、誤解。
就像狗狗都有自己的專屬地域,如過其他的狗兒侵略性的冒犯。一定是廝殺個你死我活;
如果只是無惡意的經過,那便只是相安無事的行注目禮。
人與人互相尊重而行是最基本禮儀,當你不知道對方界線在哪時請先詢問以免造成他人不適、誤解。
你永遠不知道明天會發生什麼事,也不知道每個人的界線。
這是需要試探學習的,了解以後而尊重之。
不論發生什麼事,不要執意的要爭個誰對誰錯。
而是要問『你從中又學到了什麼?』、『有可以教導其他人的嗎?』
回信梁先生你好:
我暸解你的感受,你覺得你招受到了莫須有的罪名而感到委屈。 但想讓你知道的是我並沒有要對你的人格造成污名的意思,更沒有要公開的念頭。 網誌純粹抒發我的個人感受,發佈地點也是我個人的空間,並非公開的。 也沒有說明時間地點和誰,我們不熟到我連你的名字都不知道。
你當天的舉動的確是令我非常驚訝且受傷,因為我相信我的舞伴, 但我不知道他會趁我不備,及已告知情況下對我做出這樣的行為。這是讓我更措手不及的。 因為是在已經告知我害怕此舉動後,居然以戲謔方式對我做出,更不能接受。 讓我更為生氣的是當場我已表達了我的驚訝!卻沒有得到任何道歉的意思。
對你來說,或許只是無意的舉動,並沒有惡意。但是人與人之間都有著一定的安全距離, 跳舞本來就會靠近,有時無心的動作大家都了解,也不會大驚小怪。 但開玩笑是不能被接受的,而且是身體觸碰上的玩笑。 你可以問你的女性朋友們,試問要是他們被陌生人開這種玩笑、做出自己最不能接受行為時的心情又是如何? 你會對她們做出一樣的舉動嗎?
我本來就與男生會保持著距離,想藉由舞蹈學習和男生正常相處。 但是在此事件後,讓我心生畏懼,每天都睡不著。只要關上燈就會想到當時情景,確實使我很驚恐, 因為我不知道我以後遇到的人是不是會趁我不注意再做出什麼讓我驚嚇的舉動,或是觸碰了身體哪個部位。 讓我對於異性更加地戒慎恐懼,防備心更重。不安全感也更重,這將會是我陰影。---對人產生不信任感。
法條是想讓我的朋友看的,我沒有指明誰。也沒有加諸於任何情緒性文字或引導,原封不動的貼上。 想讓大家知道,只要讓人感到不舒服的舉動或言行都可算是性騷擾。 要勇於達自己的感受,不要只是摸著鼻子默默接受。這太被動,不管男女應該勇敢說出我們內心的感覺讓對方知道, 也讓對方了解以後不能再有類似行為。
你的道歉我已經收到,我也原諒。 只是以朋友的立場跟你說,大家都不是小朋友,兩性間的尊重是基本禮儀。 要做任何事前請先思考會不會造成任何人的不舒服感,亦可先詢問對方。
July 14 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今天開始施行,平常愛開黃腔、毛手毛腳的人,不管是公開或私底下和他人互動,都要謹言慎行;否則,不但可能要花錢賠償,最高還可能惹來兩年徒刑!
一般人很難區分性騷擾和猥褻的差別。司法實務上,猥褻必須以「引起他人性慾」為構成要件;但性騷擾規定明顯寬鬆許多,只要讓對方有惡心、不舒服的感覺,都可能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處罰對象還包括不制止糾正的雇主、負責人。 最常見的「性騷擾」行為,如講黃色笑話、對人動手動腳,只要讓旁人感到不舒服,經溝通後依然如故,都可能構成性騷擾;因此,自以為幽默或自認是欣賞對方的言談舉止,如果未顧慮對方的感覺,很可能反而惹禍上身。 依新法規定,對他人性騷擾者,除可能被處罰鍰,還有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說明,現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僅針對職場上的性騷擾,或學生在接受教育時所受到的性騷擾,可以擁有申訴與防治的規定;然而,這些場所之外,民眾逛街購物、搭乘公車或捷運等大眾運輸系統,也可能被不肖人士搭訕騷擾,慘遭「鹹豬手」;民眾未來若遇到這些狀況,都將由性騷擾防治法,充分、有效地保障其人身安全。
內政部強調,二月五日新法施行後,民眾在任何的「公共場所」,若遭受到色狼的性騷擾,不論是言語的騷擾,或是肢體的碰觸,都有申訴的權利;加害人的雇主在接到申訴時,必須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告知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接受調查結果,仍可以重起調查,調查結果要函知縣市政府。
新法規定,雇主發現性騷擾事件時,必須採取有效糾正,或補救措施;如果是組織人數在十人以上的機關單位、公司,要成立「性騷擾申訴專線」;如果人數達三十人以上,還必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另一個重要的義務人是「場所的主人」,例如餐廳的主人、捷運公司、公車司機等;「場所的主人」面對消費者之間有性騷擾糾紛時,不能坐視不管,必須出面採取緊急處置,包括暫時留置加害人並通知警察等,以及了解事件過程,做為日後調查的證據。 在性騷擾事件的加害人部分,經調查如果屬實,雇主要做適當的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並將資料函送縣市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對加害人處以一萬元到十萬元的罰鍰。
此外,如果加害人的雇主在性騷擾事件的處理過程中,對於申訴、告發、作證或提供協助等,不能有差別待遇,否則也會面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雇主若不改正者,可按次連續處罰。
內政部補充,為讓民眾了解自身權益,民眾可以進入內政部家庭暴力(新聞、網站)及性侵害防治網站(www.moi.tw/violence)或電洽(02)8912-7331分機107~111,獲得相關資訊。至於現有「113」婦幼保護專線,仍將持續提供民眾性騷擾防治的諮詢。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本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
性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因此,性騷擾不是單純的「違反他人意願而對該他人實施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還包括「以他人順從或拒絕作為是否獲取相關權益之條件」或「歧視或污辱或損及他人尊嚴,或使他人感受冒犯,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正常生活等之進行」之情況,也就是說,法律規定的「性騷擾」,除了違反意願而實施性或與性別有關之行為,並造成「以他人順從或拒絕作為是否換取相關權益」之條件,或是造成「歧視或污辱或損及尊嚴或冒犯或不當影響他人」之結果。 July 12 第一次遇到如此失禮的男人SALSA下課後,跟老師和班上同學去別的教室練習跳RUEDA,
因為有班上同學的緣故所以剛開始就定位時,是和比較熟悉的同學一組。
一般來說,跳SALSA雙人舞時,男生和女生的手勢像國標一樣互相撐著。男生的手應該放在女生肩夾骨的位子,而且是靜止不動。
我的舞伴,那時手放的有點低,接近於我的腰部。我請他放高一點,順帶怕尷尬就說因為我怕癢。(有個台階下)
霎時,她的手就捎我癢,還說是這樣嗎!? 當場被他的舉動嚇到!竟然敢如此無禮、粗魯、沒有紳士風度,開這種自己以為很幽默玩笑。
首先聲明,我跟那位同學只不過一起上過不到十次的課。談不上是好朋友,只能說是像同事,比陌生人多見過幾次面罷。
就算是我的好朋友,有十年交情,他們也不會隨便碰女生身體,竟然如此輕挑。我深深感到被侵犯了,相當不舒服。
當下反射動作就直接打他肩膀,很嚴厲的說"你幹麻!"整個臉垮掉,令人完全無法防備的舉動。我超生氣!!
只想當場用膝蓋攻擊他、再加上拳擊有氧學到的側踢。
但是怕影響其他人,大家都已經一對對就定位了,等候老師發號口令。心想如果我當場走人,場面會很尷尬,他以後也很尷尬,也會顯得我很沒風度搞壞大家氣氛。我就忍下來,想說反正很快就會換舞伴了。
但是我依然非常生氣!!由於陪一位女生一起來,就不想破壞歡樂氣氛一樣跳到11點才走。
回到家留了一則最後的嚴正聲明,跟他說明他的舉止是如此無禮而且我非常不高興。留言中完全沒有情緒性字眼,只是非常嚴肅的聲明。
我想朋友不用做了,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
相當不開心!!!!!!!!
敬告各位男性,千萬別作出這種失態的行為,正常的紳士應該是非常感到抱歉的把手放回正確的位子,順便說聲不好意思。
沒有人會如此粗俗的做種事,況且還是陌生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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